
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《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黔房资通〔2025〕5号
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:
按照“同城同政策”原则,结合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,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《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现向社会公布。
附件: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
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
2025年11月17日
附件
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,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,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,按照“同城同政策”原则,结合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。
第三条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省房资中心)负责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。
第二章 提取条件
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(一)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;
(二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(三)租赁自住住房的;
(四)离休、退休的;
(五)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,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;
(六)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;
(七)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、公共部位维修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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